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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34     证券简称:五洲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户数为11户,股份数量为49,5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0%,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00股,并于2022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5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8,0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428,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7.1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9,572,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2.90%。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户,分别为黄凡、项炳义、张洪瑜、邹爱英、太湖宏辉医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湖宏辉”)、张樑、陈晓如、柳月叶、周乐翔、黄爱珍、潘岚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凡、项炳义、张洪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实际控制人黄凡的一致行动人邹爱英、太湖宏辉、亲属黄爱珍及实际控制人张洪瑜的一致行动人陈晓如、张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3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潘岚岚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c.《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⑤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作为发行人监事的周乐翔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④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股东柳月叶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立时,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其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 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如本人对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存在过 错,本人愿意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本人对公司前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本人愿意承担回购义务。

  (3)本人将在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上述认定结论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4)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本人对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本人愿意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5)如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6)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 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将在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上述认定结论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4)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在权限范围,将督促公司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本人对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本人愿意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执行。

  (5)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实际控制人黄凡、项炳义、张洪瑜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承诺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有效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七)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规范、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以下承诺:

  1、本人以及下属除公司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3、本人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促成与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等;

  5、上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八)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也不存在承诺变更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1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5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2.90%。

  3、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注:(1)黄凡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与邹爱英女士为近亲属关系;黄凡先生为太湖宏辉医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洪瑜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与陈晓如女士、张樑先生互为近亲属关系;项炳义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黄凡先生、项炳义先生、张洪瑜先生通过签署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邹爱英女士所持股份中存在质押股份:4,08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后该质押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3)股东潘岚岚女士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周乐翔先生现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还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在股份发生变动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符合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条件。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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