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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案件一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9,138,437.74元及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等;案件二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17,231,137.13元及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与案件二均为二审判决,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判决执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近日收到【(2025)琼96民终1221号】以及【(2025)琼96民终1222号】两起民事判决书,该两起诉讼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司在诉讼案件中均为共同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许文锋诉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十一冶公司与原告许文锋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许文锋。由于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许文锋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光农场在欠付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以及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7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5年1月收到重审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8月2日、202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该案件二审判决【(2025)琼96民终122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变更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十一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文锋支付剩余工程款3,789,365.1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789,365.11元为基数,自2007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许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647.54元,由许文锋负担78,401.77元,由十一冶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53,245.7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25.55元,由许文锋负担55,125.55元,由十一冶公司负担37,114.92元,由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负担39,378.49元,由十一冶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共同负担24,206.59元。

  案件鉴定费120,000元,由许文锋负担71,465.16元,由十一冶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48,534.84元。

  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由许文锋负担1,786.63元,由十一冶公司、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1,213.37元。

  二、案件二: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红光农场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欣瑞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欣瑞公司诉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红光农场支付工程款10,110,139.21元、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暂计为7,120,997.92元,并要求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以及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欣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7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5年1月收到重审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二审判决【(2025)琼96民终1221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欣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62,692.4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323,298.57元为基数,自2007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9,393.85为基数,自2008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海南橡胶承担;

  3、驳回欣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86.82元,由欣瑞公司负担98,363.29元,由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26,823.53元。

  案件鉴定费260,000元,由欣瑞公司负担204,290.31元,由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55,709.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65.5元,由欣瑞公司负担52,357.24元,由海南橡胶金福分公司、海南橡胶负担41,908.26元。

  三、本次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为二审判决,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判决执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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