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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豫光转债”自 2025 年 7月 3 日(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至 2025 年 7月 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 年 7月 11日起恢复转股。 ?

  ● 调整前转股价格: 6.1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 5.95元/股 ?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 年 7月 11日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5年5月16日,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5年3月31日总股本1,090,255,9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5,307,582.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9%,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以及于2025年5月17日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自2025年4月1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豫光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2,430股,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比例由0.225元(含税)调整为0.22500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豫光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豫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转股价格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为0.22500元/股,“豫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6.17元/股调整为5.9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价格于2025年7月11日起生效。“豫光转债”自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7月11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50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1,090,258,3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5,308,128.7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02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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