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2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95人,代表股份数量220,20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8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69,512,22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674,28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Paul Xiaoming Lee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78,318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3,759,617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197,19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0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92人,代表股份数量23,013,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8%。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93人,代表股份数量23,01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89,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755%;反对57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00%;弃权14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300,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954%;反对57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4877%;弃权14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1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周烨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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