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5-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及子公司就欠付的174,284,960.95美元共益债与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以海航控股股票进行清偿,股票抵债价格为3.18元/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清偿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一、债务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新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十一家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与海航控股合称“债务人”)与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天津渤海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一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五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八号租赁有限公司、海口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海口渤海五号租赁有限公司,合称“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重整期间被海南高院批复为继续履行合同,上述合同项下共计产生174,284,960.95美元未付飞机租赁款项,以上款项属于重整共益债务。
同时,根据《重整计划》,债权人与公司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公司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经友好协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祥鹏航空与前述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的上述规定于近日就前述飞机租赁款项达成清偿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祥鹏航空与债权人达成的上述安排为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债务清偿安排
经友好协商,前述债权人同意将应收海航控股的140,850,155.34美元(按照转换汇率1:7.2014计算,折合人民币1,014,318,308.67元)及应收祥鹏航空33,434,805.61美元(按照固定汇率1:6.6774和1:6.7472计算,折合人民币224,311,855.14元)的飞机租赁款项按3.18元人民币/股的价格转换成海航控股389,506,341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0%(上述数据如有尾数差,系四舍五入所致)。相关抵债股票的过户办理将在取得海南高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共益债务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鉴于共益债需全额清偿,而股票抵债价格高于当前股票市场价格,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经公司及子公司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在股票交割日后的六个月内(含当日),债权人不得处置抵债股票,六个月后,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分批处置股票,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标的债务金额、债权人处置股票净收入进行差额补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妥善解决债务,降低公司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清偿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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