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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上接D25版)

  (上接D25版)

  截至本报告书(修订稿)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修订稿)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修订稿)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开立证券账户,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办理手续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6月9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办理手续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刘亚利女士之配偶吕心永先生存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购买行为,吕心永先生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的六个月内,本人存在买卖东峰集团股票的情况,系本人根据东峰集团公开信息和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峰集团股票交易的情形,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峰集团股票的建议。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未持有东峰集团的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绝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除吕心永先生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办理手续之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4年1-5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024年1-5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均业经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修订稿)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修订稿)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务尽调机构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已按照上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证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证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8、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9、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方式

  本报告书(修订稿)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修订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修订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忠华  叶程  车杰  胡庆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涂新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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