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6 证券简称:翔宇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号),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8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5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49,656,554.20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4,165.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4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7,911.96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塔”)在建项目“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该议案已于2025年5月15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不用于其他用途。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7,911.96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向瑞贝塔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在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公司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1198749755,截止2025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君、岑平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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