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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3版)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C55版)

  (上接C53版)

  公司近三年线下销售收入前十的门店收入占比分别为10.45%和13.38%和17.65%,逐年提高,该比例与公司“开大店”的经营方针匹配。

  2022年交通枢纽店面受疫情客流影响较大,收入较低;市区门店受到的影响较小,故2022年收入前十门店都存在于市区门店。2023年开始,交通枢纽客流逐渐恢复,门店的收入也逐渐提升,故2023年开始,收入前十门店也大多集中在交通枢纽店铺。

  2024年广东省-1店与陕西省-9店业绩显著高于其他门店。陕西省-9店体现在一方面是商业优势,在2024年的商业排名中位列全国第十(其他前十名占多数因有重奢侈品牌,而该商业为国内二线品牌)该购物中心在2024年的营业额为125亿元,稳居西安及西北地区的第一位,并且连续第三年位列全国前十名。在西安的商业地位非常稳固,连续多年众多品牌全国销售排名第一,并且销售额稳步上涨。2018年该购物中心的销售额为70.86亿元,2019年为85亿元,2020年为95亿元,2022年首次突破百亿大关,实现了110亿元,以其卓越的品牌指数和多样化的业态吸引了大量顾客及游客(属于西安地标商业)。另一方面是公司店面位置优势,陕西省-9店落位于二楼扶手梯核心位置,更有利于引流,增加顾客进店率,实现产品销售。

  广东省-1店所在机场作为中国三大航空枢纽之一,2024年旅客吞吐量达7,636.9万人次。2025年4月的最新城市机场吞吐量排名数据,该机场在全国机场中排名第四位。前三名分别为上海、北京和成都(均为双机场城市);广东省-1店落位两面开口,每个开口面各8-10米;航班线多、进店率高。

  广东省-1店于2023年10月份开业,2024年收入673.34万元,较2023年收入大幅度增长;安徽省-1店于2023年4月开业,2024年度收入为316.27万元,较上年增长34.26%;上海市-1店于2023年9月开业,2024年度收入为272.61万元,较上年增长223.34%。上述门店一方面受开业时限影响营业收入基数较低,另一方面随着品牌优势与市场渗透的提升,门店收入规模大幅增加,具有商业合理性。

  上海市-1店,该店所在高铁客流量较大,租金较高,亏损较大,但门店有相应灯箱广告画,考虑到广告效益,暂未撤店。

  2022年至2024年线下直销的全年退货率分别为3.51%、5.67%、4.86%,期后退货率分别为0.11%、小于0.01%、0.02%。2024年较2023年全年退货率减少0.81%,变动较小;2023年较2022年退货率增加2.16%,主要是由于受到线上“国家补贴”政策影响,线下价格没有优势,退货率较上期增长。

  (二)说明本期新增和处置的使用权资产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面积、转入转出时间、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使用募集资金租入的门店目前的经营状况、效益等,并说明同时新增和处置使用权资产的必要性

  1、本期因新开门店及门店续签增加的使用权资产情况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店铺利润取数口径为单店利润,不含分摊费用。

  以上列示为本期新增的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前二十的门店,均为线下门店新开或者合同续签,列示的使用权资产共1,260.4平米、原值2,351.79万元。

  以上20家门店(新开5家门店使用募集资金,续签门店15家)2024年单店利润合计139.38万元。公司开拓新店,一方面为了品牌效应增加曝光度,另一方面是预期可以实现单店盈利。目前公司在大力开展速效按摩服务,相当于让消费者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同时以较低的花费实现和人工按摩同等的放松效果。服务加产品的消费模式,可以提高进店率及产品转化率。随着顾客数量的增加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店铺的收入将逐渐增加,同时通过合理控制成本,实现盈利目标。

  新开的5家门店,重庆市-5店为旅游城市核心机场店,具备推广传播作用,江北机场流量于全国排名第7;河南省-3店所在机场,2024年旅客吞吐量达2,851万人次,排名全国第16位;天津市-3店为天津核心门店,具备推广传播作用;浙江省-3店属于杭州市场形象标杆店,具备对外开拓的作用,该店所在商场2024年销售额26亿元在杭州排名第8(前3为重奢定位);四川省-4店所在商场为全国高端重奢购物中心,2024年销售额96亿元在成都排名第2。

  续签的门店中,上海市-1店与安徽省-2店,属于战略性的门店,起到品牌推广的效益;重庆市-1店为旅游城市核心机场门店,具备推广传播作用,江北机场客流流量在全国排名第7;上海市-5店所在商场在上海人气购物中心排名第9,集聚年轻与家庭客群。

  2、本期处置的门店使用权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店铺利润取数口径为单店利润,不含分摊费用

  本期处置的门店使用权资产原值1,813.07万元。因合同到期或者业务发展不及预期,控制成本费用、实现降本增效,公司依据与出租方的合同或者终止租赁的协议,对使用权资产进行了处置。本期处置使用权资产23个,面积共1,177.30平米。

  上海市-6店,具备品牌对外开拓的标杆作用,但由于租金较高,且面积小落位都比较偏故流量较低,为了止损提前撤店;北京市-5店属于全国高铁定位店,但租金过高,且现市场整体高铁消费力下降,经营压力较大,无法实现盈利,故提前撤店;广东省-3店落位于广州某商场,由于店铺面积过大租金较高,在人流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盈利,为了止损提前撤店;湖北省-2店由于机场航班线的调整,客流量下降,为了止损合同到期撤店;湖南省-2店为盈利店铺,但一方面因面积过小,无法增加速按摩体验,另一方面如果继续续签的话,租金涨幅较大,经过评估无法实现盈利,故合同到期撤出。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店情况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店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计使用募集资金13,517.83万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其中直接用于线下门店支出共计 9,731.73万元,其他支出主要系线下门店品牌建设推广费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门店共计175家,平均单家店铺使用55.61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门店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仍存续的有73家。

  用于门店的募集资金使用范围为:1)新开门店的第一年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费、专柜服务费等;2) 新开门店的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柜台、基础装修、消防、围挡费、灯具、展示架等);3) 新开门店的电视、电脑等投入;4) 新开门店初始年铺货的资金;5) 新开门店初始年店员的工资费用;6) 品牌建设推广费,主要是与线下促销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促销租金、设计费、推广费等。

  公司使用的各项募集资金均在支出范围内,符合相关要求。

  2020年至2024年使用募集资金门店实现的利润(不含分摊费用)分别为359.78万元、1,067.56万元、-1,595.23万元、1,337.27万元、1,641.20万元,2022年直营店销售额下滑,但房租、店铺人员及摊销折旧等固定费用较大占比大,2022年门店大面积亏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店铺利润取数口径为单店利润,不含分摊费用

  (2)开店时间较短即关店的门店

  公司共计9家门店运营时间短于6个月,共计使用募集资金263.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收入较高,连续亏损,未撤店的情况

  公司2家门店连续亏损暂未撤店,共计使用募集资金208.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新增和处置使用权资产符合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

  (三)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及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并结合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1、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上述经销商2024年度合计确认收入12,388.09万元,占经销收入(ODM+线上线下经销合计) 的比例为52.63%。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经销商经销及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回款周期、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期后回款为截至2025年4月26日已回款金额

  上述经销商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六、经销客户九有合同约定相关返利政策,达成合同目标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货物返利,其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九均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故未计提返利。

  公司线上经销、线下经销、ODM客户共计112个,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汇总为3,959.50万元。上述经销商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1,975.09万元,占比49.88%;应收账款-Gentek Media,Inc.期末700.48万元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剔除该客户影响,上述经销商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占比60.60%。

  上述经销商2024年发货金额为12,871.65万元,确认收入金额为12,388.09万元,发货金额与确认收入金额差异受2023年发货但客户于2024年签收及2024年发货但客户于2025年签收部分订单影响。对于期后退货,公司已作期后调整,冲减了2024年收入。经销客户六虽为账期客户,但于2024年12月预付200万元货款,于2024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剩余24.01万元;上述经销商为发货前收款或账期客户,账期客户收款均于期后回款完毕,且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条款中,关于售后的约定为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免费换新,质保期外付费维修,以上经销商2024年合计退货金额137.29万,占确认收入金额比重为1.12%。

  结合上表主要经销商的退货金额、期末应收余额和期后回款金额,公司与主要经销商的合作不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

  3. 公司主要经销商的交付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收入确认时点

  单位:万元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与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六、经销客户九是买断式销售,由于发货量大且发货频次较高,公司与经销商约定按月发货后,定期核对发货数量和金额,形成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对账单结果后确认收入。客户签收货物后商品控制权即转移,公司与经销商对账确认无误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按收到经销商确认的对账单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与经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十签署买断式经销协议,公司直接发货给对方,对方签收后确认收入。公司与经销商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对应转移给客户,并约定所有权在客户签收时转移。公司交付的产品为消费者通用的、标准化按摩器材产品,无需特殊技术对产品进行验收,故公司交付产品对方签收后,公司不再保留相应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公司按经销商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与经销客户八签署代销合同,对方签收公司发出的货物之后,经双方确认对账无误后,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客户按对账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BORK Import、OSIM International PTE. Ltd系公司国外ODM模式经销商,ODM模式是由倍轻松负责产品设计及生产,品牌属于经销商。公司境外经销商均为买断式销售模式,对境外经销收入采用FOB模式报关出货,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经销商客户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使用权资产明细表,了解近三年销售收入前十大的门店情况、2024年新增和处置的使用权资产情况;

  (2)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

  (3)复核年审会计师对于线下经销收入的细节测试底稿,了解公司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协议、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情况;

  (4)结合公司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线下直销收入和公司现金流回款相匹配;与销售成本、人员变动、存货变动等指标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广东省-1店与陕西省-9店业绩显著高于其他门店,其经营业绩主要受店铺所处位置的品牌优势、客流优势影响,具有商业合理性;2024年公司广东省-1店、安徽省-1店、上海市-1店短期内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2023年上述门店陆续开业,一方面受开业时限影响营业收入基数较低,另一方面随着品牌优势与市场渗透的提升,门店收入规模大幅增加,具有商业合理性;

  (2)新增和处置使用权资产符合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未发现公司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经销客户期后已全部回款,公司经销商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可能性较低,年审会计师已完成对公司经销模式的收入的审计,确认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情况;

  (2) 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3) 核查公司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协议、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情况;

  (4) 结合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公司主要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经销客户期后已全部回款,公司经销商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可能性较低;公司经销模式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四、关于收入确认和销售退回

  公司主要销售智能便携按摩器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有所不同,主要以客户签收或产品交付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客户收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退货。请公司:(1)说明公司分别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退货政策,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审慎;(2)列示近三年销售退回的金额、数量,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退回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存在异常波动或显著差异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对收入确认存在重大影响;(3)说明12月份确认的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客户情况、销售内容、交付及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其依据,结合年审会计师截止性测试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说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对以上全部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分别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退货政策,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审慎

  (下转C5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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