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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7月7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25年6月3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董事颜俊文先生、独立董事倪宣明先生、杨忠智先生、袁康先生、苏为科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徐建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逐项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拟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6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结合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安排及实际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分析讨论并制定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分析讨论并制定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分析讨论并制定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就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协议等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4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中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一)基本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或现金分红的计划。本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的经营业绩取决于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状况的变化等多重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5年12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2,600.00万元全额募足,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6,005,666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基于谨慎性原则,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325,468,37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分红因素;也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7、公司2025年1-3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1.55万元和264.50万元。在测算2025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仅将2025年1-3月的相应数据简单年化(未考虑年度审计时可能存在调整(如有)),预估2025年上述数据分别为1,264.20万元、1,058.00万元进行测算。

  在测算公司2025、2026年财务数据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财务数据的影响。财务数据测算数值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2026年财务数据的预测,且存在不确定性;

  8、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和2026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和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存在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增强。公司2024年净利润为负,因此若2025年全年仍以亏损作为计算基础,增发股份并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若未来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转、逐步实现盈利,增发股份依然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能性,公司存在即期回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完成萤石-氟化氢-氟精细化学品全产业链布局,产品体系涵盖传统含氟医药、农药中间体以及萤石矿资源开采、含氟新能源材料、含氟特种单体、氟电子化学品、新型环保制冷剂等新领域,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2,000吨BPEF、500吨BPF及1,000吨9-芴酮产品建设项目”为公司已有产品扩产,公司看好该产品的增长空间,拟在已有技术基础上提升产能。

  本次募投项目依托公司现有的产业链优势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公司在新材料行业的市场地位;同时,有利于公司把握住下游新产业机会,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才储备

  公司一直重视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了较好的管理基础。公司核心管理团队长期从事精细化工行业,自公司成立至今始终专注于医药、农药、电子及新材料中间体的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具备丰富的行业经营管理或技术研发经验,对行业发展趋势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同时,公司重视人才梯队建设,注重优秀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储备和培养,通过培训优化员工知识结构,培养和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水平和品质意识,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计划的落实提供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核心竞争力,历年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与新产品开发,在着力培养自己的研发团队同时,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与浙江工业大学等科研机构长期合作,吸收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为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保障。

  公司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包括工艺研究和开发以及小试、中试到工业化生产不同规模的医药、农药及新材料中间体的生产。目前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从新产品研发到工业化生产的先进经验,已熟练掌握芳环多氟代反应、串联反应、副产物回收利用、超高(低)温反应、金属催化氢化还原、金属离子控制等技术,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

  公司凭借其在氟精细化工行业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优势,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且与主要客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公司业务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客户基础。本次募投项目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商务对接等工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一)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谨慎地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按照计划用途有效使用等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地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力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为顺利推进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本次审议的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名国成”)于2020年12月10日在北京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910单元。由北京市财政局于2021年1月25日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375。组织形式是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截至2024年末,中名国成拥有合伙人71名、注册会计师371名、从业人员总数98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0名。首席合伙人为郑鲁光。

  中名国成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37,941.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328.79万元,9,853.66万元。

  2024年度中名国成为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为360.00万元。2024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为208家。2024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为3,500.0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上年度末,中名国成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4,151.1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存在因执业行为的民事诉讼0例,近三年未出现因执业行为产生民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名国成近三年(2022年至今)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从业人员近三年(2022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涉及人员胡秀芳、陆顺飞。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继军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孟鹏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气大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其协商确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可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得到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1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2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同时,公司充分吸取教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及相关文件的披露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同意注册。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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