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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每股派送红股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及送股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601,802,52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136,799股后的股份599,665,724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983,286.20元(含税),派送红股239,866,29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41,668,813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9,665,724股×0.05元)÷601,802,523股≈0.05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599,665,724股×0.4股)÷601,802,523股≈0.4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4)。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054023)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扣税0.005元;每股送红股0.4股,扣税0.04元,共计每股扣税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扣税0.005元;每股送红股0.4股,扣税0.04元,共计每股扣税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05元。

  2、送红股的扣税说明

  本次未分配利润送红股,按照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税率参照上述现金红利的相关规定进行扣缴。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差异化送转股导致相关股东持股变化的情况

  本次系公司差异化送股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一致行动人包括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上股份变动情况,以本次权益分派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结果为准。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41,668,813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31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81387094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5-035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采矿权解除抵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矿业”)萤石矿采矿权解除抵押手续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一、资产抵押情况概述

  根据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需要,公司于2021年3月以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持有的柏社乡岭坑山萤石矿采矿权(产权证号:C3300002010066110069202,以下简称“萤石矿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昌矿业于2021年3月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信银杭钱江最抵字第811088245468号),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2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全资子公司采矿权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资产解除抵押情况

  上述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均已偿还,金昌矿业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于近日办理完成上述资产抵押的解除手续,并在有关网站上进行了公示,金昌矿业上述萤石矿采矿权抵押现已正式解除。

  本次解除资产抵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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