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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平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13627          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15日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太平转债”)将于2025年7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二)债券代码:113627

  (三)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日期:2021年7月15日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六)发行数量:800万张(80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6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转股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7年7月14日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50.3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88元/股

  (十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6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太平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15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太平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业持有的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晖南路258号太平鸟时尚中心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6706588

  (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联系人:赵彬彬、闫明庆

  联系电话:021-6880157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5-062

  债券代码:113627          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

  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6号)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4,50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795,5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1日全部到位,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3,661,320.7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98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太平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由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相应终止。前述重新签署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重新签订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太平鸟风尚服饰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技数字化转型项目、宁波高新区太平鸟全球时尚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彬彬、闫明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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