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07月09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07月0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夏建敏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8.95元/股调整为38.79元/股。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为93.24万股,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1人调整为107人,首次授予权益由88.11万股调整为85.06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5.13万股调整为8.18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85.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07月09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07月0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镇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5年7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85.0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3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事行政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in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9)。
3、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2)。
4、2025年7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为93.24万股,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1人调整为107人,首次授予权益由88.11万股调整为85.06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5.13万股调整为8.18万股。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3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38.95-0.163=38.787元/股,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8.95/股调整为38.79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获授激励权益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107名激励对象85.0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9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总人数不超过10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调整后价格为38.7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7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6.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6.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6.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业绩考核指标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8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6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3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事行政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in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9)。
3、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2)。
4、2025年7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9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7人,首次授予数量85.06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为93.24万股,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1人调整为107人,首次授予权益由88.11万股调整为85.06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5.13万股调整为8.18万股。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3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38.95-0.163=38.787元/股,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8.95/股调整为38.79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测算,2025-2028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预估,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 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0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07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7月9日为授予日,向1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6万股。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5年7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85.0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四) 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 2025年6月24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前述决议,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派发现金红利10,106,000.00元。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实施完毕上述利润分配。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
(二)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经董事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1人调整为107人,首次授予权益由88.11万股调整为85.06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5.13万股调整为8.18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前述事项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
(一)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7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85.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胡 洁
经办律师:罗坚熔
2025年7月10日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0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07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5年7月9日为授予日,向1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6万股。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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