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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06,732,3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8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299,999,998.6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29,936.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370,06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博戈橡胶塑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戈无锡”)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5年7月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博戈无锡于2025年7月9日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博戈无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合计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置换。

  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博戈无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主要系募集资金尚全部存放于时代新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划转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路、徐阳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博戈橡胶塑料(无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丁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路、徐阳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和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和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10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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