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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其中:不存在董事委托出席的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不存在董事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凯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代行)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议案》;

  公司在前期经营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整体战略部署,目前已转型升级为投资、持股与管理平台,并通过下属企业开展实体业务经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与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电子烟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经营范围中凡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修订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提请按照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授权公司管理层委派专人前往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

  (1)经营范围;

  变更前:新材料技术推广;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类型;

  变更前: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决定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50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其中:不存在监事委托出席的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1名),不存在监事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林美绚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议案》;

  公司在前期经营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整体战略部署,目前已转型升级为投资、持股与管理平台,并通过下属企业开展实体业务经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与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电子烟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经营范围中凡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修订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提请按照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授权公司管理层委派专人前往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

  (1)经营范围;

  变更前:新材料技术推广;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类型;

  变更前: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51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议案》:

  公司在前期经营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整体战略部署,目前已转型升级为投资、持股与管理平台,并通过下属企业开展实体业务经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与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电子烟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经营范围中凡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修订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提请按照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授权公司管理层委派专人前往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以工商登记核定内容为准):

  (1)经营范围;

  变更前:新材料技术推广;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加工、制造:印刷油墨、醇溶凹印油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的转口贸易、仓储(不含危化品,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纸及纸制品的批发及零售(不设店铺,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塑料制品、防伪电化铝、防伪标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印刷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发、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供应链管理;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电子雾化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类型;

  变更前: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2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25日

  至2025年7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的临2025-049、临2025-050号公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上述公告及披露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会议登记时间:

  2025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会议登记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东峰集团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3、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7月18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经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上述办理参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以便验证入场;

  3、联系人:李治军、黄隆宇;

  4、联系电话:(0754)-88118555;传真:(0754)-88118494。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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