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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5-02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约674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详见2024-032号公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未涵盖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计10,927万元。

  公司于昨天下午收到金凤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宁0106 民初23629号。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百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 年1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大世界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郝啸、被告新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啸,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原告大世界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涵盖损失703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894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7085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50元,由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062元,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1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金凤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4)宁 0106 民初 2362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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