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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5-077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股东葛志勇、李文、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创投资”)、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利投资”)(上述四家股东以下合称“转让方”)保证向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8.35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5,750,000股。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奥创投资、奥利投资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为询价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转让方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1.00%减少至46.01%,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7月4日,转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奥特维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葛志勇、李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奥创投资、奥利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询价转让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出让方转让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注:“转让后持股比例”的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

  本次转让后,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1.00%减少至46.01%。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7月10日,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合计通过询价转让减持15,7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葛志勇、李文、奥创投资、奥利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从51.00%减少至46.01%。

  1. 基本信息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受让方情况

  (一) 受让情况

  

  (二) 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量其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7月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418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78家、证券公司52家、保险机构1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5家、私募基金222家、信托公司2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7月7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19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9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7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28.35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575万股。

  (四) 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5-078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7月1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出席参加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无锡唯因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增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5.01 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2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3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4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5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6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7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8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参与投资创新业务子公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9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0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1议案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2关联股东葛志勇、李文回避表决投票;

  3、议案5涉及逐项表决,已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杜佳盈、王浚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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