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60,580股的0.13%,占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226,478,428股的0.0009%。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 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股,尚未解除限售。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权益分派,该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股调整为2,100股。
鉴于该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10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60,580股的0.13%,占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226,478,428股的0.0009%。
2、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67,095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公司2025年7月10日股本结构,未考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影响。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3)上表中“本次变动后”股本结构未考虑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2,100股,由226,478,428股变更为226,476,328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1名离职员工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回购价格按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67,095.00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等,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6月26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1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5年7月10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二)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回购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回购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815,662×(1+0.4)=1,141,927(股)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165,438×(1+0.4) =231,613(股)
(三)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已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8.87-0.3)÷(1+0.4)=13.26(元/股)
综上,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价格,即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5年7月10日实施完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等,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5年7月10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二)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 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1,114,700×(1+0.4)=1,560,580(股)
(三)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由原回购价格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5.03-0.3)÷(1+0.4)=31.95(元/股)
综上,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价格,即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5年7月10日实施完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等,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5年7月10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及“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二)授予数量调整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294,000×(1+0.4)=411,600(股)
(三)授予价格调整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授予价格: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5.03-0.3)÷(1+0.4)=31.95(元/股)
综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激励对象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公司权益分派内容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有利于维护员工以及公司的权益。监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由原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鉴于公司已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已据此缴纳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款项,激励对象应缴款金额与已缴款金额存在差异,公司需向激励对象退还差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联董事杜铁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联董事杜铁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6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21,958.56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0股,回购价格按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67,095.00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深圳新一代产业园公司1栋24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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