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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1,795,5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20,537,81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1,795,500股后,即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718,742,313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436,992.6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①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18,742,313×0.066)÷720,537,813≈0.0658 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5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6元;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6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网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94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729108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部分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32,990,858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6,066,635.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5,959,147.71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3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90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国联智运(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智运”)和国联智慧仓储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智慧仓储”)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保荐机构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分别与国联智运、国联智慧仓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的违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及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1101040160001269363)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零,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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