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郑海若和其控制的账户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913,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8%。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郑海若和其控制的账户主体合计23个(5个法人及18个自然人),其中自然人刘某1有两个账户,合计24个账户。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万里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郑海若通知:

  2015年6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郑海若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净增持公司股份36,913,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8%。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截至目前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24.08%。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5月26日无权益变动。

  郑海若及控制账户实际交易区间为2015年6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2日后无交易。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2,667,823股,买入金额317,049.90万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149,133,722股,卖出金额295,687.68万元。

  二、 其他事项说明

  1、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万里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事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1日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万里股份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集中竞价交易)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属于证监局处罚之后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24个账户进行交易,自然人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法人账户由于受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且没有组织架构和员工,无实际经营,亦无须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净增持万里股份36,913,101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账户组合计直接持有万里股份36,913,1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以2025年7月9日公司总股本153,287,400股为计算基数)比例的24.08%。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郑海若,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控制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世达祺祥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世达祺祥股权结构如下:

  

  (二) 北京盈动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盈动安通股权结构如下:

  

  (三) 北京美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美立方股权结构如下:

  

  (四) 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满瑞佳德股权结构如下:

  

  (五) 北京俏颜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俏颜东方股权结构如下:

  

  (六) 控制账户:齐某

  

  (七) 控制账户:张某东

  

  (八) 控制账户:刘某1

  

  (九) 控制账户:李某

  

  (十)  控制账户:蔡某晶

  

  (十一) 控制账户:高某雨

  

  (十二) 控制账户:刘某2

  

  (十三) 控制账户:郭某

  

  (十四) 控制账户:路某

  

  (十五) 控制账户:王某芬

  

  (十六) 控制账户:辛某利

  

  (十七) 控制账户:李某朝

  

  (十八) 控制账户:王某林

  

  (十九) 控制账户:席某敏

  

  (二十) 控制账户:齐某乐

  

  (二十一) 控制账户:韩某德

  

  (二十二) 控制账户:刘某3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和控制账户主体合计23个(5个法人及18个自然人),其中自然人刘某1有两个账户,合计24个账户。

  其他控制账户说明:由于郑海若控制其他账户买卖万里股份,存在违规情形,郑海若与齐某、李某、高某某、刘某1、张某某、蔡某某、刘某2均系普通朋友,上述自然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郑海若为北京世达祺祥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持有世达祺祥40%股权,世达祺祥除持有万里股份股票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北京盈动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为郑海若朋友控制的公司,盈动安通除持有万里股份股票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北京美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为郑海若朋友控制的公司,美立方除持有万里股份股票外,未开展其他业务。郑海若是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开展其他业务。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海若基本情况如下:

  郑海若,男,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身份证号11010******,大专学历,1989年至1996年无业,1996年至至今任富邦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海若主要控制的公司为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2015年起一直处于歇业状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个人,郑海若主要从事二级市场投资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数据。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违规情况

  2025年6月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证监局决定: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郑海若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250万元罚款。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若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郑海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50万元罚款。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曾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万里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已经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郑海若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其他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未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曾被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6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郑海若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净增持公司股份36,913,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8%。持有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的股份超过5%,截至目前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24.08%。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5月26日无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郑海若通过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占总股本的24.08%,莫天全通过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凯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凯世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车天下资讯有限公司、北京中指宏远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至创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8.21%的股权,同时南方同正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6.57%股权的投票权委托给家天下,本公司最终控制方是莫天全,总计控制约34.78%的表决权,莫天全是万里股份的实控人及第一大股东,郑海若及其控制账户为第二大股东。

  郑海若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根据证监会重庆监管局【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共计控制24个账户买卖万里股份股票,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另外的12个账户持股数量为零。

  另外持股数为零的账户交易明细

  

  郑海若及控制账户实际交易区间为2015年6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2日后无交易。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2,667,823股,买入金额317,049.90万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149,133,722股,卖出金额295,687.68万元,无违法所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分别以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2025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作出〔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禁止郑海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2025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2025〕131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对郑海若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三年。

  根据重庆证监局(2025)39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改正前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对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万里股份股票,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不得减持。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郑海若及控制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合计净增持上市公司36,913,101股股份,持仓成本785,582,562.59元,持仓均价:21.28元/股,已按照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规则支付完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同万里股份的主营业务和发展目标,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由现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郑海若及控制账户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本次权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针对万里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郑海若及控制账户将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郑海若及控制账户为规避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任何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万里股份”)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控制账户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他经营实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                                                                       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万里股份的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万里股份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若本人和/或其他经营实体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及控制账户所控制公司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他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 本人及控制账户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及控制账户愿意承担由此给万里股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及控制账户作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郑海若及控制账户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郑海若已作出承诺:

  “(1)本人及控制账户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控制账户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万里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账户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万里股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万里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人及控制账户保证不利用在万里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万里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控制账户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万里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万里股份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万里股份提供担保。

  (4) 如出现因本人及控制账户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万里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万里股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与万里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账户账户不存在买卖万里股份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1月12日起没有再有交易万里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万里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控制账户(法人)的财务资料

  (一)北京世达祺祥贸易有限公司

  

  (二) 北京盈动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三) 北京美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四) 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五) 北京俏颜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五家法人机构均未开展具体经营活动,无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表决权声明

  本人郑海若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控制账户承诺对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行使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郑海若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控制账户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签字)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签字)

  年月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海若(签字)

  年月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