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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5-07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被告一:邯郸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概述:

  2023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继续提供借款人民币5,990万元。并且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抵押合同。当前,原告认为,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而成讼。

  4、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5,78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并要求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

  5、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新增诉讼事项主要为借款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涉及总金额约14.33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65%。

  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进行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债务事项

  受市场环境以及运营资金紧张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新增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14.34亿元。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展期等事宜。

  公司本着对债权人、股东和社会各界负责的态度,以现金流为主线,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公司将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务展期事宜,稳定经营大盘。

  三、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5-06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9名,代表股份1,598,006,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1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500,163,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4名,代表股份97,84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2%。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64名,代表股份53,916,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漯河市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1,945,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9%;反对14,33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9%;弃权1,7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55,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11%;反对14,33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38%;弃权1,7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悦、王君逸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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