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分别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等17家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159.43亿元,具体担保额度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1日,2025年4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6月4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2月17日。
202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8年6月18日。
2025年6月2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洛阳盛鸿金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8日。
2025年6月2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
2025年6月2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洛阳盛鸿金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为全资子公司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74.70亿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77.71%。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触发“鸿路转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2、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3、转股价格:人民币32.08元/股
4、转股期限:2021年4月15日至2026年10月8日
5、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若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将有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发行了1,8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8.80亿元,期限六年。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97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路转债”,债券代码“128134”。
3、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1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15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4、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43.74元/股。
2021年6月2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43.74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43.51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9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1-046)。
2022年6月8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43.51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3.22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5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2-044)。
2023年6月7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33.2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2.96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4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3-044)。
2024年5月14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32.96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2.44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1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4-044)。
2025年6月14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32.44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2.08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0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5-039)。
二、 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 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2025年6月30日起,截至2025年7月11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2.08元/股的85%,即27.27元/股的情形。若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将有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后续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后续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则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 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鸿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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