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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6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就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中信证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866,217.58元。2023年1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的议案》,业经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中国上市后再评价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641.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长效口服降血糖新药HSK-7653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中部分节余募集资金5301.75万元用于“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HSK16149胶囊(中文通用名: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剩余的节余募集资金将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围绕主业、谨慎论证、合理规划安排使用,尽快寻找新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中信证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子权、王琦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roject_HSK@citics.com。

  7、甲方可以通过柜面或网银方式操作付款。若甲方在乙方柜面现场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在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如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若甲方为专户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的,其承诺所有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用途均符合本合同约定。若甲方通过企业网银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应履行系统内部设定的密码、U盾认证等多种认证流程,并在资金划付后复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均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银,在甲方及时整改、消除相关影响后,经丙、乙双方同意后甲方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证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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