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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以截至2025年4月10日本公司总股本133,34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012,100股后的股本130,327,90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13,032,79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012,100股。2025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2,28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6月27日非交易过户至“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7349690)。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为732,1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4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32,100股(该部分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32,607,900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13,260,79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2,607,900×0.1)÷133,340,000≈0.0995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5)÷(1+0)=(前收盘价格-0.099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李百春、南京百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 22819003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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