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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分别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亿元、3亿元和2亿元(分两笔签署,每笔1亿元),融资租赁期限均为36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交银金租、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租赁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公司拟以持有的固安云谷1.17 %和0.78%(分两笔签署,每笔0.39%)的股权为上述与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详见附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另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9.5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107.55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63.70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49.30亿元。

  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4171074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28、29楼

  5.法定代表人:徐斌

  6.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0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股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交银金租100%的股份。

  1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交银金租总资产44,360.019.80万元,净资产4,920,446.60万元,营业收入 3,208,971.70万元,净利润 436,729.50万元。

  11. 交银金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BN499H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1层101-8

  5.法定代表人:董薇薇

  6.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月26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 主要股东: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芯鑫租赁(北京) 75%的股份,芯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芯鑫租赁(北京)25%的股份。

  1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芯鑫租赁(北京)总资产142,949万元,净资产30,981万元,营业收入1,165万元,净利润 -5,142万元。

  11. 芯鑫租赁(北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

  5.法定代表人:孔令夷

  6.注册资本:1,320,949.0321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年8月27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股东:

  

  1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芯鑫租赁总资产6,744,432.34万元,净资产1,747,450.18万元,营业收入264,730.64万元,净利润 3,036.48万元。

  11. 芯鑫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3.57%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7.30%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租赁物:租赁物为固安云谷持有账面净值约为3.07亿元的机器设备。

  2、租赁物转让款(租赁本金):租赁物本金共人民币叁亿元整。

  3、名义货价:1.0元。

  4、租赁期限:36个月(约)。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且租赁项目项下的其他合同已全部签署并生效后生效。

  五、《售后回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下称甲方):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下称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 租赁物:租赁物为固安云谷持有账面净值约为5.43亿元的机器设备。

  2、 款项用途:补充营运资金。

  3、 租赁本金:人民币伍亿元整(分三笔签署,一笔3亿元,一笔1亿元,一笔1亿元)。

  4、 起租日:起租日为甲方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当日(如分次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则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协议价款当日)。

  5、 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但具体起止日期以甲方单方发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

  6、 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含增值税款(分三笔签署,一笔600元,一笔200元,一笔200元)。

  7、 担保:(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保证合同》;(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8、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公章且所有相关协议已签署后生效。

  六、《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的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四条 保证的效力

  本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并且独立于债权人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物的抵押或权利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债权人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公司盖章后生效。

  (二)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为保证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 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担保权利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为保证质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权利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主债权租金具体金额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 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出质人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1.95%的股权(分三笔签署,一笔1.17%,一笔0.39%,一笔0.39%)。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第五条 质押期间

  5.1本合同项下质押期限为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押权利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时设立。

  八、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与交银金租、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良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风险可控。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本期、未来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九、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7.30%。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十、融资租赁业务累计发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十二个月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资产的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为120,734.96 万元,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24,427.35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7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87,315.5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77%,对子公司担保为1,637,111.7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二、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 《融资租赁合同》;

  6. 《售后回租赁合同》;

  7. 《保证合同》;

  8. 《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单位:元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80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2.80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2.8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9.20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9,667.8660万股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1、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条第一款项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3、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4、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24,427.35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7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87,315.5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77%,对子公司担保为1,637,111.7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2.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九通”)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委托固安九通向固安云谷提供中水服务,合同有效期2年,中水费用预估金额为273.6万元/年。

  2、 固安九通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王文学先生为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相关规定,固安九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王文学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金额为2,883.66万元,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4、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本次交易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26843058837

  3、注册地址:固安县工业园区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郭仕刚

  6、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9年01月08日

  8、经营范围:生活饮用水;供热;污水厂经营及运营管理,道路、绿化、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经营养护,物业管理咨询;水表销售、安装及维修;代售电,自来水生产、供应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固安九通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固安九通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

  10、固安九通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固安九通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王文学先生为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相关规定,固安九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12、固安九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中水供应服务,中水费用预估金额为547.2万元。

  四、 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本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五、 《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接水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供水方: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接水地址、接水方式、需水量及用途、水质指标

  1.1接水地址: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厂外,再生水管道阀门井。

  1.2接水方式及用途:365天,24小时连续取水。

  1.3需中水量及用途: 最大日需求量≤甲方日排放污水量的60%。中水用途为:①作为超纯水制备原水;②厂区绿化浇洒用水;③冷却塔及洗涤塔补水。

  1.4中水供水及水质指标:恒压供水,压力≥2.5kg/ cm?,水质达到合同约定的中水要求指标。

  第二条 中水费单价及结算方式

  2.1单价:中水费单价(价税合计)为:6.08元/吨。该费用为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所最终确定固定综合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供应中水产生的所有成本、利润、税费、以及合同约定的部分第三方检测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中水接用量应≤日污水排放量的60%,超过部分不予供水,中水费用预估金额为273.6万元/年。

  2.2结算方式

  2.2.1计量依据:计量水量依据甲方中水计量表数据。

  2.2.2结算日期:每月25日 。

  2.2.3缴费时间:乙方每月20日进行水表查抄,甲方在次月25日前按乙方通知的水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缴纳上个缴费周期的中水费。

  2.2.4中水费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3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足额的适用13%税率(征收率)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起24个月。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六、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同业竞争,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亦不会因该次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八、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王文学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含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总金额为1,421.80万元。

  九、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

  4、 关联交易概述表。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日本半导体能源研究所(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Ltd.,以下简称“SEL”)签署《专利许可协议》,获得OLED显示领域相关的专利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制造OLED显示面板和OLED显示模组产品,并进行使用、销售等。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有权向其子公司授予基于其在《专利许可协议》项下被授予的许可和权利的分许可,协议规定的子公司包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协议中约定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被授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和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AMOLED显示面板生产厂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上市公司将在专利许可的有效期内基于协议约定向所有被授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预先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然后再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SEL支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公告》。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分别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亿元、3亿元和2亿元(分两笔签署,每笔1亿元),融资租赁期限均为36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交银金租、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租赁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公司拟以持有的固安云谷1.17 %和0.78%(分两笔签署,每笔0.39%)的股权为上述与芯鑫租赁(北京)和芯鑫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另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4.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拟与固安九通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九通”)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委托固安九通向固安云谷提供中水服务,合同有效期2年,中水费用预估金额为273.6万元/年。

  固安九通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王文学先生为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相关规定,固安九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王文学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金额为2,883.66万元,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7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日本半导体能源研究所(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Ltd.,以下简称“SEL”)签署《专利许可协议》,获得OLED显示领域相关的专利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制造OLED显示面板和OLED显示模组产品,并进行使用、销售等。

  《专利许可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有权向其子公司授予基于其在《专利许可协议》项下被授予的许可和权利的分许可,协议规定的子公司包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协议中约定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被授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和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AMOLED显示面板生产厂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本次签署《专利许可协议》,不涉及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垫付资金、提供担保,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专利许可方情况

  公司名称:日本半导体能源研究所(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Ltd.)

  公司简介:SEL是一家从事研发和专利许可业务的实验室,主要业务领域涉及OLED显示、氧化物半导体、可充电电池,拥有全球多个国家的OLED显示面板和模组的多种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权利。

  公司与SEL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SEL特此向上市公司授予非独占、不可转让且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上市公司接受该许可,以更好在全球范围内制造OLED显示面板和OLED显示模组产品,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OLED显示面板和OLED显示模组产品。

  上市公司有权向被授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授予基于其在本协议项下被授予的许可和权利的分许可。

  上市公司将在专利许可的有效期内基于协议约定向所有被授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预先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然后再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SEL支付。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新型显示整体解决方案创新型供应商,始终以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推进显示技术创新发展,公司重视知识产权,积极与各专利权人展开合作,本次与SEL的专利许可合作将有助于公司提升产品性能,有利于公司更高效快速地进行创新产品的研发,实现技术创新到商用落地的高效转化和产业化,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风险提示

  受专利技术落地实施、技术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对应产品的市场应用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专利许可协议》。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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