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于同日通过公司内部OA、钉钉平台发布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14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者,可通过邮件、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截至2025年7月14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拟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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