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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锡元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1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46,994,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746,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25,247,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0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2.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9,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610%;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翁菲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4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94,23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46,34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47,89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09%。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见证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9,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9.5610%;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609%。

  (七)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 《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67,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2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100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39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609%。

  (九)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4%;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06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5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田无忌

  ___________________                     翁菲洋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表决,选举刘润平先生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五名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刘润平先生担任职工董事之后,不再担任非职工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不变。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附件:个人简历

  刘润平先生,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博士研究生在读。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就职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任速达有限副总经理兼胶管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21年4月历任速达股份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速达股份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速达股份总经理。

  刘润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16,666股,通过新余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通过新余高新区长兴臻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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