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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赣州岳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岳龙合伙”)持有公司股份4,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28%;股东赣州宏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悦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62%;股东赣州瑞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9,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4%。

  瑞智投资和公司股东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和投资”)、萍乡瑞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岚投资”)均系由深圳德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三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33,8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534%。

  上述股东的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通过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并均已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现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岳龙合伙、宏悦合伙和瑞智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其中,岳龙合伙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50,00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5911%;宏悦合伙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10,00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156%;瑞智投资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9,608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554%。

  计划减持期限为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分别收到股东岳龙合伙、宏悦合伙及瑞智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减持主体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指基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1:“持有比例”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43,800,003股为基础计算。

  注2: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股东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在李博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董事以及担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李博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四年内以及在李博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李博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瑞智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公司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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