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87.41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7月14日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如下:
1、 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2、 授予数量:87.41万股
3、 授予人数:21人
4、 授予价格:12.111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数量一致。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 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 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三) 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京验〔2025〕5号),截至2025年6月10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2025年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10,586,067.66元,本次员工认购出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股本结构亦未发生变化。
四、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87.4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授予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亦未发生变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授予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上表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股数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填列。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3)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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