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5人,代表股份数1,068,029,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2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1,353人,代表股份数391,29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5%。
共1,352名中小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11,428,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65,36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3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63,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81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60%;弃权3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5%。
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65,325,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8%;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弃权4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24,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02%;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65%;弃权4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3%。
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65,31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弃权4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1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15%;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92%;弃权4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3%。
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4,95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2%;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弃权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35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54%;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7%;弃权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1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4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1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3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9%;弃权4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4,942,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弃权4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34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99%;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9%;弃权4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2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37,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3%;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8%;弃权3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3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05%;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57%;弃权3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3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65,13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3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56%;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17%;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1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6%;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1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447%;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71%;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1%。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7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1%;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3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610%;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26%;弃权3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07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弃权3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70,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77%;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34%;弃权3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9%。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林俊先生、赵志勇先生、林家迟先生、陈琴琴女士、陈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海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卜德洪、岑龙英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董事会的换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非独立董事:林俊先生、赵志勇先生、林家迟先生、陈琴琴女士、陈旻先生;
独立董事: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海忠先生;
职工代表董事:陈米思先生。
其中,林俊先生担任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名独立董事任职相关资料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细则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
委员:林俊先生、赵志勇先生、张海忠先生
主任委员:林俊先生
2、审计委员会
委员:刘用铨先生、林家迟先生、张海忠先生
主任委员:刘用铨先生
3、提名委员会
委员:张海忠先生、陈米思先生、温长煌先生
主任委员:张海忠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温长煌先生、陈琴琴女士、刘用铨先生
主任委员:温长煌先生
三、公司第十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总经理:赵志勇先生;
副总经理:张发祥先生;
财务总监:张发祥先生;
董事会秘书:张发祥先生。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曾相荣先生。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曾相荣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发祥先生及证券事务代表曾相荣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号码:0591-67052590 传真号码:0591-67052061
电子邮箱:gw@huayingtg.com 邮政编码:350015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
五、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徐燕惠女士、李靖先生、张发祥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张发祥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燕惠女士、李靖先生、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因任期届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基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仍将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基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上述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5年6月28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15日14:50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8,029,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1,295,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146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364,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50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182%;弃权33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1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63,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6.681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0.3960%;弃权3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9225%。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065,325,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468%;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154%;弃权40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7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24,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6.3402%;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0.1265%;弃权4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5333%。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316,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460%;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156%;弃权4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8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15,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6.2615%;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0.1492%;弃权4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5893%。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55,4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122%;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424%;弃权4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4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354,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3.1054%;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2.6517%;弃权4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4.2429%。
(5)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111,8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26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350%;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11,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4.473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1.957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5683%。
(6)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2,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110%;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469%;弃权4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42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34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2.9899%;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3.0779%;弃权44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9323%。
(7) 审议《关于修订<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13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293%;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358%;弃权3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4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37,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4.7005%;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2.0357%;弃权3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2638%。
(8) 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065,136,0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291%;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356%;弃权37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5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35,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4.6856%;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2.0217%;弃权3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2926%。
(9)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119,9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276%;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374%;弃权37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19,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4.5447%;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2.1871%;弃权3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2681%。
(10) 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178,9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331%;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319%;弃权37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78,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5.0610%;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1.6726%;弃权3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2664%。
(11)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071,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230%;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414%;弃权37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5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470,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4.1177%;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2.5634%;弃权3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3189%。
(1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 审议《选举林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7,00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7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04,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5380%。
根据表决结果,林俊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审议《选举赵志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6,999,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7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9,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4916%。
根据表决结果,赵志勇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审议《选举林家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6,997,9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7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4767%。
根据表决结果,林家迟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审议《选举陈琴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7,010,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8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10,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5882%。
根据表决结果,陈琴琴女士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审议《选举陈旻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6,998,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7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4821%。
根据表决结果,陈旻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 审议《选举刘用铨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6,992,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6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2,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4301%。
根据表决结果,刘用铨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审议《选举温长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6,993,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66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3,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4392%。
根据表决结果,温长煌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 审议《选举张海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7,032,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8.97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32,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7804%。
根据表决结果,张海忠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卜德洪
负责人: 王啸波 经办律师:岑龙英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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