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7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17.036万股,其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1.036万股;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5.0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11.00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2025年5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回购注销情况
1、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2.196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836万股。
(二)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及预因留授予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3人,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16.2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7.0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证券类别(单位:股)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80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发海运、大平海运、大信海运、大国海运、大楚海运及大齐海运(合称“承租人”)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光金租五十五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七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八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九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及光金租六十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开展6艘干散货船舶(分别为“新海通50”、“新海通52” 、“新海通55”、“新海通58”、“新海通59”、“新海通60”,合称“船舶”)的售后回租业务,预计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5,400万美元。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2025年7月15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光金租五十五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七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八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九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及光金租六十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公司保证函》,为前述售后回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80亿美元和1.50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注:上述2024年度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公司保证函的具体信息如下:
(一)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光金租五十五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七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八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光金租五十九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及光金租六十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保证函》项下定义为“船东”。
(三)主债务:根据船舶租约,承租人现在或今后任何时候应向船东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租约项下约定的全部租金、罚息、提前终止应付款项、维持担保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其他任何承租人应偿付的开支以及船东为实现船舶租约项下的所有和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四)保证金额:预计不超过5,400万美元
(五)保证方式:由保证人就主债务向船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1、本公司保证函项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如主债务加速到期的,则为按约定加速到期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十六(36)个月。
2、如船舶租约允许主债务项下多笔款项适用不同的履行期限,则本公司保证函适用的保证期间自相关款项当中最后到期的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船舶租约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人同意本公司保证函适用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以船东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其支付船舶租约下款项的通知中指定的相关期限为准。
3、如主债务发生展期,保证人承诺将根据船东要求签署船东与承租人达成的展期协议,以确认保证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以及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保证范围:
1、保证人在本公司保证函项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总额应限于主债务的金额。
2、受限于第1条的约定,保证人同意向船东支付因船东向承租人及/或保证人收回或试图收回其在船舶租约及本公司保证函项下欠付的款项或以任何方式强制执行本公司保证函的条款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及其他成本和费用。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7月1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54,063.53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7月11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68%。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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