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东尼半导体以部分设备、软件作为抵押物,为东尼电子与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在2025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30日期间内、最高余额为245,300,750.75元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尼半导体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930.08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概述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于2025年7月14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湖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部分设备、软件作为抵押物,为东尼电子与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在2025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30日期间内、最高余额为245,300,750.75元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东尼半导体已就本次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1607807U
成立时间:2008年1月25日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23,244.2326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主要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6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0%。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母公司单体报表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
(一)东尼半导体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30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45,300,750.75元的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湖州分行依据与东尼电子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东尼电子的债权,以及浙商银行湖州分行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东尼电子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东尼电子的借款而享有的对东尼电子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上述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浙商银行湖州分行确认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在商票上签章并记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履行保兑/保证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东尼电子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东尼半导体对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上述约定外,东尼电子与浙商银行湖州分行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合计10000万元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担保的范围
东尼半导体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东尼半导体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物
(一)东尼半导体同意以评估价值合计为245,300,750.75元的冷却水循环系统、纯水系统、缺陷检测设备、自动化软件、半导体设备、长晶设备作为抵押物。
(二)上述抵押物评估价为245,300,750.75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浙商银行湖州分行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5、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8,733.02万元(不含本次),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1.16%;无逾期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尼半导体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930.08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78%;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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