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8 证券简称:信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通电子”)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银行淄博分行、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兴业银行淄博分行、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54号】同意注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3,9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038.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7,674.8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63.2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6-12号】。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63,63.20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各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输电线路立体化巡检与大数据分析平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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