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7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7月16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公司会议中心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宇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人,代表股份79,32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78,6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7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66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4%。
2、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51人,代表股份66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66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4%。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7.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8.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9.0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10.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11.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12.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1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14.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晓宇先生、余建平先生、王秀国先生、戴美春先生、宋虬先生、冯辉彬先生、卢正原先生、李雪梅女士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58,995,500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罗小杭律师、徐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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