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5号),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32,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0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64,999,940.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390,694.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609,246.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3-45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设立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2300005763,截至2025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可开通网银转账支付等网银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辉、秦国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具体形式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将专户对账单发送至丙方的两位保荐代表人后附的邮件地址)。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甲方专户资金发生冻结(包括但不限于因为诉讼、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或者存在其他资金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转为保证金存款等)时,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乙方累计两次未及时通知前述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原则上甲方专户不得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除非获得丙方的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在未经前述丙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仍配合甲方开展前述业务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甲方专户禁止签署任何形式的现金管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可将专户资金归集至其他银行账户等的任何现金管理方式)。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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