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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7月15日14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1)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一章程条款删除,并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2)前期通过税后利润已回购约3.5亿元股份,已满足前期审议的2.5-5亿元回购额度要求,删除上述章程条款后,再通过增加负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足,有违财务审慎的原则;(3)以后若通过举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将增加上市公司负债,有损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因不同意《公司章程》部分修订内容,因此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3点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吉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与未来发展的审计需求,通过审慎研究和考量,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也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未提出异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4年末拥有合伙人251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4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00人。

  安永华明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与公司同行业(医药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冲女士,2008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行业。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丽女士,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元辉先生,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胡元辉先生专注于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行业,曾领导多家生物科技及研发服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行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预计聘请安永华明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76万元(不含税),与2024年度审计费用一致,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2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审计费用定价,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与未来发展的审计需求,通过审慎研究和考量,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已知悉本事项并表示理解,未对该事项提出异议。公司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也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未提出异议。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表示双方均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就《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审核意见;

  4、审计委员会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截至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案2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5年7月29日、7月30日(星期二、星期三,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 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                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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