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军:
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有关规定,操纵相关证券,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的规定,我会决定维持事先告知书的处理意见,并对你作出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6030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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