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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上接D23版)

  (上接D23版)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董事的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二)监事的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的当选。但每位当选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条第二款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设副书记1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一百〇九条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纪委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限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数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当选。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董事任期三年,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拥有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一百二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中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信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赁等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5%;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性的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信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赁等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5%;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性的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除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审议除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党委会、董事长、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等)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但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信函、传真、邮件等)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但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治与合规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治与合规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第一百五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对任免董事提出建议;(六)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三)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四)提出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建议;(五)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九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ESG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风险和机遇;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审阅公司年度ESG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审视公司ESG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条法治与合规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推进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汇报,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提出工作建议,监督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二)听取公司年度重大案件、重大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事项报告,协调监督公司相关重大案件及法律合规风险事项处理;(三)监督公司对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法治建设考核和合规评价的执行情况;(四)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提出建议;(五)就公司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及重大合同的法律和合规审核,知识产权管理等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六)就公司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依法规范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等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主要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九)督促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十一)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五十条除本节的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还应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六十七条除本节的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还应遵照《公司法》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的离职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七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八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副经理根据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工作。第一百七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正常履行职责,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节  监事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开会、电子通信或传真方式。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款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款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九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九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就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〇二条第一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〇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〇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三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百四十条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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