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系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若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形成一致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系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路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7.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235,400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790.0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7,711.34万元(含税),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7,626.98万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84.44万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63.05万元(不含税),公司将对上述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保荐及承销费用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坐扣。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拟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37,790.03万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790.0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31,903.76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路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6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1,903.76万元向路维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6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二)本次提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路维科技

  (1)公司名称:成都路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法定代表人:肖青

  (7)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光刻掩膜版的生产;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工业行业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100%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路维科技提供无息借款用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的建设,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项目和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路维科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路维科技提供无息借款用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使用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议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3、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使用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该部分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由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划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主要原因系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使用外汇结算部分购买设备等款项,相关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拟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项目经办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交付款申请单据,按照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进行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据,使用自有资金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汇总收集相关付款凭据,并建立以自有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台账和汇总表,按月统计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对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3、财务部按月发起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审批流程,并附汇总表和明细台账,经公司付款流程批准,并经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等额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和承诺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未违反募投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8.19元/股调整为17.89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新清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7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2)。

  4、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5、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8.1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979,69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8.19元/股调整为17.89元/股,确定2025年7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7.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235,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公司总股本193,333,72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1,215,09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92,118,63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7,635,589.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已完成实施。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结果

  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存在差异化分红,前述公式中每股的派息额为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综上,每股的派息额V=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2,118,630×0.3)÷193,333,720≈0.2981元/股。

  根据上述,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如下: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P0-V=18.19-0.2981=17.8919≈17.89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