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33 证券简称:欧派家居 公告编号:2025-044
转债代码:113655 转债简称:欧2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欧22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120.95元/股
● “欧22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118.48元/股
● “欧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7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32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发行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自2022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2022年9月1日,“欧22转债”(转债代码:11365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欧22转债”转股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至2028年8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欧22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2025年5月2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欧22转债”转股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欧派家居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综上,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欧22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按照《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
P0=120.95元/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09,152,52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3,425,66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05,726,868股。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
D=(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派发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05,726,868×2.48)÷609,152,528=2.47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P1=P0-D=120.95-2.47=118.48(元/股)。
综上,“欧22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20.95元/股调整为118.48元/股,调整后的“欧22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
“欧22转债”自2025年7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4日)期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7月25日)起“欧22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33 证券简称:欧派家居 公告编号:2025-043
转债代码:113655 转债简称:欧22转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4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09,152,528股(其中回购股票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425,660股,该股份按规定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约15.02亿元(含税),占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8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的金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回购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2025年7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609,152,52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3,425,66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05,726,86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2,202,632.6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05,726,868×2.48)÷609,152,528≈2.47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2.47)÷(1+0)=(前收盘价格-2.4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自行发放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姚良松、谭钦兴、姚良柏、王欢的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4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4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2.2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232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4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3673 3399
特此公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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