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25
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博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新余博海持有公司股份5,089,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8月8日-2025年11月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减持计划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权益分派转增取得。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784,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8月8日-2025年11月7日)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已作出承诺的要求。
(二)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新余博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股东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通过本企业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执行。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股东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余博海和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新余博海将依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新余博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新余博海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修订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 备查文件
新余博海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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