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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年6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天马福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

  202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宁县上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干县湖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源航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202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高安市建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2025年6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莆田仙游跃马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蕲春县东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997.19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龙岩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989.34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平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德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平鑫龙港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774.46万元。

  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跃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冠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0万元。

  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2025年7月8日,公司及陈庆堂先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本次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年6月11日,公司与阳江海伽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为公司子公司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渔养殖有限公司、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提供业务合同履约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00万元。

  2025年6月11日,公司与阳江海伽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为公司子公司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渔养殖有限公司、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提供业务合同履约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00万元。

  2025年6月16日,公司向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具了《保证担保函》,为公司子公司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提供业务合同履约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00万元。

  2025年6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华龙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集团”)与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华龙集团为其控股子公司向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00万元。

  202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华龙集团与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华龙集团为其控股子公司向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业务合同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期不存在新增的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期不存在新增的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5年4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和业务履约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使用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资金交易、买方信贷、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提供担保4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额度的授信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4亿元额度的授信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亿元额度的授信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额度的授信担保。

  2、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11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额度的履约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额度的履约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0.65亿元额度的履约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5亿元额度的履约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业务类型包含由公司或子公司直接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子公司或公司的相关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上述总担保额度仅为预计最高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在预计额度内,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含有效期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3、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包括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亿元的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额度。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每笔融资期限根据单笔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确定。

  4、公司及子公司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5亿元的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担保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即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5.5亿元。担保业务类型包含由公司或子公司直接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的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4月30日、5月6日、5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2025-015、2025-018、2025-023、2025-024、2025-030、2025-035)。

  (四) 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和业务履约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公司管理层可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已将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8,0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武宁县上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新干县湖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3、福建省建宁县源航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4、高安市建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5、莆田仙游跃马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6、蕲春县东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7、湖北跃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8、湖北冠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9、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0、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1、福建三渔养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2、福建天马福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3、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4、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5、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龙岩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7、南平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8、宁德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9、武平鑫龙港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0、漳州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1、厦门星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协议内容

  1、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福建天马福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武宁县上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县湖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源航养殖有限公司、高安市建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龙岩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南平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宁德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武平鑫龙港饲料有限公司、漳州鑫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莆田仙游跃马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蕲春县东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湖北跃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冠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的协议内容

  1、与阳江海伽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书》

  被保证人: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渔养殖有限公司、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债权人:阳江海伽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不少于三年

  保证范围:连带支付责任包括不限于合同约定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与阳江海伽阳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书》

  被保证人: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渔养殖有限公司、福建海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债权人:阳江海伽阳商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不少于三年

  保证范围:连带支付责任包括不限于合同约定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向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被保证人:厦门金屿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福马饲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债权人: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保证人:本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4、与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厦门星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控股子公司

  债权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保证人:福建省华龙集团饲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鉴定费、出证服务费、翻译费、公告费等。

  5、与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厦门星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控股子公司

  债权人: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保证人:福建省华龙集团饲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等。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和业务履约担保及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对被担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预计,符合行业惯例,有助于推动公司鳗鲡主业高质量发展,加速鳗鲡一二三产业链深度融合,深化公司与产业链合作伙伴的长期合作关系,保障公司上下游产业供应链的稳定性。公司将采取资信调查、落实资金专款专用措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贷后管理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征信评价和约束机制更为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控制公司整体风险,本次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一)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相关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可解决被担保产业链合作伙伴的部分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与被担保方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产业链供应的稳定性,以及提升公司为下游客户服务的能力并促进公司产品销售。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9,436.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8.09%。其中:(1)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总余额为153,167.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47%;(2)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总余额为9,166.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3)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5,411.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0%;(4)公司及子公司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69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3%。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实际产生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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