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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349名(代表股东353名),代表股份数530,003,6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446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30,000,016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股东11名),代表股份516,350,1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1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股份13,653,5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48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545,9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0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2,727,569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779%;反对4,268,014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98%;弃权65,000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2,21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1437%;反对4,26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785%;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7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2,551,369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445%;反对4,369,114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90%;弃权14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2,036,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6615%;反对4,369,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551%;弃权1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34%。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2,626,469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587%;反对4,379,114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309%;弃权55,000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2,111,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8670%;反对4,379,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825%;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0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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