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震有科技”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1、申请裁决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集团”或“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5,059,2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赔偿采购货物损失38,752,291.80元并承担仓储损失;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仲裁相关费用。以上暂计人民币?56,585,933.9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签署了《工程物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和《工程物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4年2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关于日常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前期就上述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就前述一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2024)成仲案字第7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日、2024年7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关于收到<调解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中国五冶集团已按照《调解书》要求按期履行完毕前述一案的付款义务。
现公司就与中国五冶集团签署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后续履约义务的争议,公司再次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5)成仲案字第3548号],该案件审核通过,已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9061L
法定代表人:吴闽华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2栋2801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059,280元(电力模块部分剩余17%款项);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逾期付款行为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
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购销合同中,涉及尚未交付的锂电柜部分的合同关系;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履行锂电柜部分合同所产生的采购货物损失38,752,291.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拒绝接收货物导致的仓储损失1,393,522.13元(仓储费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7、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以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计?人民币56,585,933.93元。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震有科技与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24套电力模块及12套锂电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5,628,800元(含税)。
1、电力模块部分: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分批次交付完毕电力模块,被申请人支付了80%的到货款项。但自货物交付后至今,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组织安装验收、启动结算等合同义务,阻却后续付款条件的成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电力模块剩余17%的货款(即15,059,280元)。
2、锂电柜部分:申请人已按被申请人的备货指示,完成了锂电柜的备货工作,采购设备成本为38,752,291.80元。但被申请人长期未安排接收,该批设备存放于申请人指定仓库,并持续产生仓储费用。基于被申请人长期未履行接收义务,且未明确后续履约安排,构成合同履行障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购销合同》中锂电柜的部分,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备货成本38,752,291.80元及仓储费用(仓储费用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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