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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7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截至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80,696,45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391,455股后的股本基数为80,304,99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060,999.60元(含税)。如在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自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391,455股增至460,567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460,567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80,235,886股。

  基于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变化,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20元(含税)调整至0.200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063,224.38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0,235,886×0.2002)÷80,696,453≈0.1991元/股(保留小数点后4位)。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1)÷(1+0)=前收盘价格-0.199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韩江龙、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兴明、陶军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02元;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法人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8-81066978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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