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获准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

  ●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即2025年3月14日)起,合并后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2025年3月17日,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发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的联合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公告),计划分批次将海通证券的客户及业务迁移并入存续公司。

  ●2025年4月3日,存续公司名称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自2025年8月22日的日终清算后起,国泰海通将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京沪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原海通证券在上述单位的客户与业务数据、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结算交收路径、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迁移至国泰海通(以下简称法人切换),稳妥、有序推进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

  ●基于现行业务规则和制度,除本公告所述相关受影响的业务或内容外,如有其他业务或通知方式等发生变更,或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时间因客观因素等发生变更,国泰海通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更好践行金融为民的发展理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专业综合、稳定统一的服务,国泰海通将根据证券市场现行业务规则和监管规范、国泰海通业务管理制度等(以下合称现行业务规则和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本次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保证客户服务的平稳、正常进行,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现就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的实施

  经会商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各签约存管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支持,国泰海通拟定于2025年8月22日的日终清算后,于上述单位实施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将原海通证券的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入国泰海通。

  相应地,原海通证券在上述单位的法人主体切换为国泰海通,其上海市场普通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编码由JS507切换为JS509、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参与人编码由JSX25切换为JSX20;深圳市场普通经纪业务的结算账号由288700切换为002800、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账号由650103切换为650104;北京市场普通经纪业务的结算账号由800030切换为800027、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账号由828030切换为828027。

  二、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对原海通证券客户的影响

  基于现行业务规则和制度,实施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过程中,公司主要业务与服务均可正常开展、不受影响,唯有部分跨期业务服务需提前了结或暂停,由此将短暂影响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含以互联互通形式通过国泰海通各客户端接入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的情形,下同)参与相关业务。上述需提前了结或暂停的业务均在第(一)项财富管理业务中列示。

  (一)财富管理业务

  本次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后,由国泰海通继续为原海通证券客户提供包括零售经纪、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1.零售经纪业务

  (1)开户业务

  2025年8月15日交易收盘后至8月24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办理B股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股票期权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业务。

  (2)投资人登记业务

  2025年8月14日至8月22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补登记业务。

  2025年8月20日至8月22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办理远程证券质押及解除质押、非交易过户、远程证券质押查询业务。

  (3)场内开放式基金业务

  2025年8月11日至8月22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LOF、REITs、上证基金通场内认购服务。

  2025年8月18日至8月22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LOF(QDII类、FOF类)场内申购赎回服务。

  2025年8月25日,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LOF场内赎回、转托管转出及REITs场内转托管转出服务。

  2.股权激励业务

  2025年8月22日至8月25日期间,暂停为原海通证券客户于原海通证券系统平台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激励自主行权服务。

  (二)机构与交易业务

  本次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后,由国泰海通继续为原海通证券客户提供包括研究、机构经纪、交易投资、资产托管与运营外包、股权投资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2025年8月22日的日终清算完成后,原海通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议回购在途合约的交易商代码、交易员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协议回购在途合约的交易商代码、交易主体代码、交易主体类型均将变更为国泰海通相应代码或信息。自2025年8月25日起,客户新开协议回购合约或对原海通证券涉及的协议回购在途合约进行到期续作、到期购回等操作均需使用国泰海通相应代码或信息,具体请咨询客户经理或原海通证券相关分支机构(具体信息见附表,下同)。

  2.券商结算业务

  2025年8月22日的日终清算后,原海通证券提供券商结算模式服务的产品结算路径将统一切换至国泰海通。国泰海通承继并办理上述产品的交易、清算、交收等业务。此外,原海通证券提供券商结算模式服务的产品,涉及由托管行发起银证转账业务的,相应券商编码参数由1033变更为1027。

  3.资产托管业务

  2025年8月22日的日终清算后,原海通证券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人结算模式产品结算路径将统一切换至国泰海通。国泰海通承继并办理上述产品在中国结算应由托管人办理的清算、交收、公司行为申报等业务。

  (三)协助司法执行、证券质押

  2025年8月25日起,原海通证券客户涉及的所有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扣划等协助司法执行及证券质押事宜,统一由国泰海通承接并继续办理。有权机关及质押双方如有相关需求,可向国泰海通提出申请。

  三、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对原海通证券客户影响的应急方案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泰海通拟定了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对原海通证券客户影响的应急方案。具体如下:

  (一)不愿提前停止参与前述跨期业务的

  鉴于国泰海通将进行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不愿提前停止参与前述需暂停业务的原海通证券客户,可于本次公告后,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转、销户手续(股权激励对象如转、销户将影响获授股权激励权益),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致电国泰海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咨询电话:95521),也可联系原海通证券相关分支机构问询、解决。

  届时,国泰海通将根据本公告之“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对原海通证券客户的影响”部分所列示的跨期业务的前述方案处理。

  (二)遇到突发状况的

  国泰海通将稳妥、有序推进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最大程度保证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转账、业务办理等的正常进行,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如遇突发状况,可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致电国泰海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咨询电话:95521),也可联系原海通证券相关分支机构问询、解决。

  四、特别提示

  (一)除“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对原海通证券客户的影响”部分所列示的跨期业务的处理方案外,其余事项仍按首次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公告的内容实施。请原海通证券客户予以及时关注和充分重视,并基于自身意愿做适当安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基于现行业务规则和制度,除上述业务或内容外,如有其他业务或通知方式等发生变更,或法人切换、客户及业务迁移合并时间因客观因素等发生变更,国泰海通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信息发布及联系方式

  本公告除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外,还将通过国泰海通公司网站、国泰海通微信公众号、原海通证券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渠道发布,同时通过客户交易终端弹出信息提示、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客户告知。

  投资者可登录国泰海通网站(网址:https://www.gtht.com)查询或致电国泰海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咨询电话:95521),也可联系原海通证券相关分支机构问询。

  特此公告。

  附表: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2日

  附表:

  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表

  

  注: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即2025年3月14日)起,国泰海通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证券分公司、营业部均归属于存续公司。相关分支机构信息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公告信息为准。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08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15,303,000股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A股总股本为14,123,948,848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15,303,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14,008,645,848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14,008,645,848×0.28元)÷14,123,948,848≈0.28元;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元)+0]÷(1+0)=前收盘价格-0.2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2024年度A股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联系传真:021-3867079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200041)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