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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82,914,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2,58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24,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4,531,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24,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67,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弃权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7%;反对4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4%;弃权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王星洁、胡逸云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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