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95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滔科技”)、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深圳)”)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24,000万元、21,000万元、20,000万元、5,000万元、1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和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保证》,为领益科技、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领煌”)、SALCOMP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SALCOMP HOLDINGS”)和渣打银行办理各项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数额美元1,500万元整(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签署的主协议或及同业拆借下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注1、注2为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2025年7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东莞领杰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东莞盛翔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领略数控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领胜电子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领滔科技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赛尔康(深圳)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1,000万元(为东莞领杰担保)、24,000万元(为东莞盛翔担保)、21,000万元(为领略数控担保)、20,000万元(为领胜电子担保)、5,000万元(为领滔科技担保)、11,000万元(为赛尔康(深圳)担保)。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向渣打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
债权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借款人(客户):SALCOMP HOLDINGS PTE. LTD.
其他借款人(客户):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
1、主协议
《最高额保证》的主协议为渣打银行与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及SALCOMP HOLDINGS PTE. LTD.已经或将来不时签定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补充协议》、贷款协议、主信贷条款、全球主信贷条款、一般银行业务条款与条件、银行融资函、信贷融资合同、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产品信息合同或约定向客户提供融资的其他书面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改、补充和重述。
2、保证内容
保证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渣打银行保证(1)就客户按时履行(a)偿还根据主协议及同业拆借下应付渣打银行的所有贷款本金、应收账款购买或回购金额或其他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渣打银行行使其在主协议及同业拆借下权利所遭受的各种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合同义务;(b)在主协议及同业拆借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因任何原因(无论渣打银行是否知晓该原因)成为无效、不合法、可以撤销或不可执行而导致的客户应付的返还和/或在缔约过失原则下应付的赔偿数额;以及/或(c)渣打银行实现其本保证下的权利所遭受的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2)保证在渣打银行提出要求时,立即按渣打银行要求向渣打银行支付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渣打银行出示客户到期应付款项以及数额的证明应为终局性的,并对保证人有约束力。为这三项担保债务设立的三项保证彼此独立。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
4、担保金额
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担保的担保债务余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债务的最高本金数额美元1,500万元整(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及(2)基于前述被担保债务本金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证人应向渣打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渣打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5、担保债务的发生期间
担保债务的发生期间为自2024年8月2日至2029年8月1日,即保证人对前述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缔结或展期的交易相关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包括为了清偿已经到期交易的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无论被新交易所偿还的已到期的交易是否由我方或其他保证人/担保人提供的其他保证或其他担保安排所担保。
6、保证期间
就各客户的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该客户签署的主协议或及同业拆借下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121,206.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6.6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24,922.98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7,580.3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8,703.06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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