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9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6月2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38,435,3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76,445,902.20元(四舍五入)。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ong Leong Bank Berhad、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1元(含税);待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128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19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91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19元。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19元。

  (4)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019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19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9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160295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