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7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利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鉴雨、陈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3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等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张国昀先生(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徐锡荣先生、孙家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公司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债券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可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法律顾问,其职责为负责本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工作。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王可华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王可华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附:简历
王可华先生,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主任。现任浙江新能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可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10,000股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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