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李虎先生出差,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田华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14,446,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5,729,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2人,代表股份18,71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8,73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2人,代表股份18,71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47,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1%;反对7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1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7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8%;弃权1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4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1%;反对7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4,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1%;反对7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8%;弃权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回购注销202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通过内容分别如下:
1、同意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6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21,958.56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2、同意公司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0股,回购价格按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67,095.00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以上共计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3,756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26,890,028元减少至人民币226,886,272元,总股本将由226,890,028股减少至226,886,272股。公司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邮件或现场递交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一代产业园1栋2401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联系电话:0755-2357 9117
电子信箱:dml.bod@twsc.com.cn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此外,公司将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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